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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省級旅游發展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旅游發展資金,是為了實現我省經濟跨越式發展,由省級財政安排用于支持旅游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旅游發展資金使用的原則是:根據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工作目標和我省旅游產業發展的總體規劃,突出重點,集中使用,保證效益。
第四條 旅游發展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宣傳促銷費。主要用于政府開拓國內外旅游市場而進行的宣傳促銷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
1、國內促銷活動費。用于在國內舉辦或參與國內的重大旅游主題活動的支出。
2、出國參展費。用于參加國際旅游博覽會、展銷會所發生的場地租用費、展臺制作費、展品運輸費、參展人員交通食宿公雜費等支出。
3、海外促銷費。用于為開拓海外旅游市場的境外旅游宣傳、產品說明會等有關支出。
4、旅游宣傳品制作費。用于制作旅游音像制品、旅游宣傳畫冊、旅游紀念品、旅游宣傳資料等的支出。
5、國內宣傳費。用于宣傳我省整體旅游形象或介紹新的旅游產品所支付的有關費用。
(二)旅游景區、旅游線路、旅游資源等所發生的前期規劃、論證費用。
(三)信息網絡費。用于四川旅游信息化建設及網絡運行費用。
(四)全省旅游景區規劃及重點基礎設施的建設補助。
(五)旅游系統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旅游統計調查、旅游質量監督、綜合治理費、大型旅游專項調研課題費、全省性的大型會議費等專項支出。
(六)省旅游產業發展領導小組確定的其他有關支出項目。
第五條 旅游發展資金的安排及撥付
旅游發展資金由省旅游局根據省委、省政府和省旅游產業發展領導小組確定的工作重點以及各地上報的項目情況提出資金安排的具體意見,商省財政廳后,報分管省領導審定。其中由省級直接實施的項目經費列入省旅游局部門預算,省財政廳按項目進度撥付資金。由市、州實施的項目由財政廳將資金撥付各市、州財政局。
第六條 旅游發展資金的監督管理
(一)各級財政和旅游主管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加強對旅游發展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二)旅游發展資金使用單位,在每年年度終了后第一季度內,應將資金使用情況向財政和旅游部門作出書面報告。財政部門將情況逐級匯總上報。
(三)省財政廳、省旅游局對旅游發展資金的支出范圍和使用情況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財政法規和違反本管理辦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條 本辦法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