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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假日工作導則》、《四川省旅游條例》等法律法規,為進一步規范假日旅游產品供給、市場管理、安全生產、投訴處置、值班執勤、信息填報等工作,實現假日旅游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培育安全、豐富、有序、優質的假日旅游市場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假日范圍。本辦法所指假日是指我國“春節、國慶”兩個長假,“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五個小長假等國家法定節假日,具體日期遵從相關文件規定。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三條 各級旅游主管部門在每個節假日均建立假日旅游工作模式,于長假前兩周、小長假前一周啟動,于長假后一周、小長假后3天結束。在假日旅游工作模式下,重點做好假日旅游工作的人員安排、條件保障等。
第四條 省旅游發展委假日旅游工作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全省假日旅游工作,其基本職責是:
(一)根據文化和旅游部、省委、省政府有關精神,對全省假日旅游工作進行安排部署;
(二)負責統籌假日旅游供給保障、假日旅游市場規范、假日旅游安全檢查等;
(三)負責安排省旅游假日值班,收集重要省直相關部門、市(州)旅游部門、重點旅游景區、重點旅游企業值班等情況;
(四)指導市(州)假日旅游工作;
(五)發布假日旅游動態及預警信息。
第五條 市(州)旅游部門要確定具體部門負責假日旅游工作,對本市(州)假日旅游工作進行統籌協調,其基本職責是:
(一)根據省、市(州)有關精神,對本市(州)假日旅游工作進行安排部署;
(二)建立假日旅游工作模式,統籌本區域假日旅游供給保障、假日旅游市場規范、假日旅游質量安全檢查等;
(三)安排本級假日值班工作,收集轄區本級相關重要部門、重點旅游景區和旅游企業值班安排等情況;
(四)指導、督促并審核本區域旅游景區、旅游企業填報假日統計信息;
(五)發布假日旅游動態及預警信息;
(六)受理假日旅游相關咨詢。
第六條 縣(市、區)旅游部門要指定具體責任人負責假日旅游工作,其基本職責是:
(一)根據省、市(州)、縣(市、區)有關精神,對本轄區假日旅游工作進行督導落實;
(二)協調當地職能部門具體抓好本轄區假日旅游節慶活動安排、假日旅游產品供給、假日旅游市場規范、假日旅游安全檢查、游客投訴處理等;
(三)安排本級假日值班工作,指導轄區內重點旅游景區、旅游企業做好值班安排等;
(四)指導、督促并審核本區域旅游景區、旅游企業填報假日統計信息;
(五)負責本區域內假日旅游應急處置等。
第七條 各類旅游景區、旅游度假區、生態旅游度假區須在當地旅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秩序維護、游客服務、信息填報、安全防范、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三章 市場供給
第八條提供豐富產品。深化全域旅游發展理念,深入推進假日旅游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把發展假日民俗文化旅游作為傳承和創新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載體,以假日民俗文化傳承教育與體驗活動為主題,深入挖掘節假日傳統文化、地域民族民俗文化,打造系列假日民俗文化旅游產品,培育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品牌,推動“春節、清明、端午、五一、中秋、國慶”等全國性和地方、民族節假日民俗文化旅游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化、個性化、品質化的假日旅游需求。
第九條提升公共服務。推動假日應急服務設施開放,做好假日旅游信息咨詢、信息預警、景區流量調控、游客疏導和分流等工作,推動景區智慧建設,完善假日旅游公共服務。
第十條加強宣傳引導。主動設置議題,引導媒體集中報道假日旅游市場運行情況,組織媒體深入挖掘假日旅游先進經驗和事跡,擴大假日旅游的積極影響。
第十一條加強信息服務。完善覆蓋全域的假日旅游產業監測與應急指揮平合,深度運用預警預報、視頻監測、應急指揮、流量統計、信息分析等功能。運用大數據和信息手段,發布假日旅游交通、天氣、安全等提示信息,發布流量預警信息,公布假日旅游市場綜合情況,引導游客假日期間安全、文明、錯峰出行。
第四章 市場監管
第十二條 加強市場檢查。各市(州)旅游部門應聯合相關部門開展假日旅游市場綜合執法檢查,檢查旅游企業依法、守法從事旅游經營情況,查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強違法違規經管行為處置力度,保障游客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投訴快速處理。完善旅游投訴統一受理機制,充分發揮12301旅游服務熱線作用,高度重視、及時妥善處置游客反映的投訴問題,并做好整理和反饋。
第十四條引導誠信經營。推出誠信經營示范市場主體、旅游無理由退換貨制度等措施,加大對假日期間守信和失信行為的激勵和懲戒力度,鼓勵媒體發揮宣傳和監督作用,進一步營造假日旅游市場誠信經營氛圍。
第十五條 倡導文明旅游。加大假日文明旅游宣傳和提示引導力度,組織形式多樣的文明旅游志愿者服務活動,批評懲戒不文明旅游行為。
第十六條 強化輿情監控。注意追蹤掌握假日游市場輿情動向,密切關注假日旅游熱點話題,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健康積極的假日旅游輿論氛圍。
第五章 假日值班
第十七條值班時間。假日期間,實行領導帶班,干部職工值班、備班制度。值班時間從假日首日8:30至假日最后一天次日8:30。
第十八條值班人員。假日值班實行24小時值班,值班崗位根據工作需要自行設定,值班人員一般不少于2人。
第十九條值班職責。負責每日及時收集、審核各類統計數據、假日市場信息并匯總上報;協調處理假日旅游市場運行相關工作;做好值班記錄,按要求報送有關材料和信息,認真履行交接班手續。
第二十條 值守要求。值班人員必須按時到崗,嚴禁漏崗,不得擅離職守,不得關閉移動電話。確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值班,須按規定向帶班(值班)領導請假,并辦好值班交接手續。
第二十一條 情況處置。
(一)收到上級寄發的緊急公文或緊急信函時,值班人員要按工作程序立即處理;
(二)遇緊急會議通知,應立即報告值班領導,聯合辦公室處理;
(三)遇群眾來訪或投訴,應認真聽取來訪和投訴者的意見,作好記錄,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推諉不辦;
(四)遇上級檢查工作,值班人員應負責接待,并及時報告帶班(值班)領導;
(五)遇涉旅群訪、集訪和旅游安全事故、重大旅游投訴等突發事件,迅速報告有關領導并按程序報告上級,較大及以上旅游安全事故需啟動應急響應,進入應急處置程序,按上級指揮協調處置。
第二十二條值班紀律。值班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不得自行串換值班,值班期間不許留外來人員,不許喝酒、賭博或參與各種娛樂活動。對擅離職守的值班人員和因工作不負責任而出現問題的,應按相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信息填報
第二十三條 基本要求。按照假日旅游信息報送工作要求,報送的假日值班安排、假日旅游市場信息和有關統計數據,務必及時、全面、準確、真實、規范。
第二十四條 審核要求。各市(州)、縣(區、市)旅游部門應于每個假日前,組織本級機關、所轄4A級以上景區、紅色景區相關人員進行“旅游假日統計信息填報”系統操作培訓,假日期間按級指導有關景區每日在規定時間之前通過系統填報相關信息,并對數據進行認真審核,確保準確無誤。各級對本級上報數據的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報送內容。
(一)節前。每個假日前5日,市(州)旅游部門向省旅游發展委上報假日值班安排,包含:帶班領導及手機號碼、值班人員及手機號碼、值班座機電話(傳真)、旅游投訴電話等,春節、國慶黃金周還須上報4A級以上景區、紅色景區等旅游經營單位假日值班安排情況。
(二)節中。每日14:00前,市(州)旅游部門值班室向省旅游發展委上報《每日假日旅游市場信息》,4A級以上旅游景區和紅色旅游景區通過“省旅游政務網假日填報系統”報送當日接待和門票收入情況。春節、國慶黃金周還須上報《前三日假日旅游情況小結》、《假日旅游投訴受理處理情況匯總表》和《 假日旅游市場檢查情況統計表》。節日最后一日12:00前,市(州)旅游部門向省旅游發展上報《假日旅游情況總結》、《假日旅游投訴受理處理情況匯總表》、《 假日旅游市場檢查情況統計表》和《假日旅游接待人數和收入測算表》。
(三)節后。各地旅游部門向本級黨委、政府領導報送假日旅游情況報告。
(四)特殊情況。如遇災害預警、投訴等特殊情況,按相關規定和程序上報,其他專項報告內容以單獨通知為準。
第七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六條 工作監督。各級旅游部門對轄區范圍內的下級旅游部門、旅游景區等旅游經營單位的值班值守情況進行核查核實。
第二十七條 考核辦法。省旅游發展委將把各地旅游部門假日旅游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把旅游景區等經營單位假日值班情況作為A級景區復核的參考依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旅游發展委員會負責擬訂、修改和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